## “两高”修改环境污染刑案解释：严打数据造假，新增VOCs等入罪污染物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新规，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重大调整。此次《修改决定》的核心在于收紧对关键污染行为的法网，并调整了宽严相济的尺度。新规明确，自2026年3月30日起，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及其人员，若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监测设施，排放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国家规定自动监测的污染物，将直接构成犯罪。此举不仅将犯罪主体从“重点排污单位”扩展至更广泛的许可管理单位，还显著扩大了入罪污染物的种类，将VOCs、颗粒物等纳入打击范围，与生态环境法典保持一致，强化了对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精准打击。

新规的另一重点是优化了从宽处理机制，以引导污染者主动修复环境。规定明确，实施污染环境罪的行为人，若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可以作为酌定从宽处罚的单独考量因素。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依法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一调整旨在实现“惩罚犯罪与修复生态”的双重目标，通过司法政策激励责任人最大限度降低环境危害。

此外，司法解释加大了对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全链条打击力度。新规将承担机动车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新增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同时，进一步细化了“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包括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两年内因同类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再犯等情形，显著提高了此类违法行为的犯罪成本，旨在遏制环评、监测等关键环节的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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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澎湃新闻 (RSSHub)
- **Sector**: The Network
- **Tags**: 环境污染犯罪, 司法解释, 监测数据造假, 生态环境修复, 虚假证明文件
- **Credibility**: unverified
- **Published**: 2026-03-27 02:40:22
- **ID**: 36621
- **URL**: https://whisperx.ai/zh/intel/36621